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销售退回怎样处理
目前,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冲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不影响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报告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案例1:甲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商品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2009年年末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按照1%的坏账率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1月12日由于已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发生销售退回时,甲公司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22日。
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编制有关调整分录,然后调整报告年度(2009年)财务报表中有关的数字。
编制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贷:应收账款234
(2)调整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16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
(3)调整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234×1%)2.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4
(4)调整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额为:(200-160)×25%=10
应注意的是,尽管根据调整分录(3),调整减少了2009年的资产减值损失2.34万元,但计算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金额时不应考虑该金额,因为企业在2009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对该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进行了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额为:2.34×25%=0.58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8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585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8.2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585-160-2.34-10)28.245
(7)调整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2.82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824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案例2:假设上例中,销售退回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甲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于2010年3月11日完成,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销售退回发生时,甲公司报告年度(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所以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退回当年的纳税调整事项。虽然企业不调整2009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但是对于该销售退回的未来影响(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调整减少40万元),企业应该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其性质与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相似,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要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案例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00-160)×25%],将案例1会计处理中的(4)分录改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10万元。其余会计处理相同。
仍以例2为例,假设2010年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万元(未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则在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后,甲公司终计算的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0万元(1300-40)。假设甲公司按年上交所得税,则2010年年末其当期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3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60×25%)315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调整事项,由于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账户结账后已无余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