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某法律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法律服务中心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案。协议约定,陈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缴纳法律服务费78000元,如果法院判决或调解陈先生赔偿损失,法律服务中心退还部分服务费。后法院判决陈先生负担部分诉讼费和评估费。另外,该法律服务中心指派的代理人非注册律师。现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服务费64000元。
庭审询问中,法律服务中心述称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78 000元中包括了差旅费、住宿费和法律服务费,但无法具体区分。由此可见,法律服务中心自认其向陈先生收取的78000元中包括了部分劳动报酬。法院认为,法律服务中心从诉讼代理活动中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考虑到法律服务中心为陈先生处理5件民事诉讼,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实际委托费用,现法律服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花费的具体费用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法律服务中心代理的5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陈先生应向法律服务中心支付委托费用50000元,剩余款项28000元法律服务中心应予退还。最后,法院判决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法律服务费28000元。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所以,该案中,陈先生应当向法律服务中心支付处理代理事务的合理费用。但是,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用并谋取经济利益,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如果允许公民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谋利,将不利于诉讼代理市场的规范管理。法律服务中心从诉讼代理活动中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律服务中心从陈先生处获取的法律服务报酬应当退还。
(配图来源于网络)